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自然法是一种主张一定的权利因为人类本性中的美德而固然存在,由自然赋予(传统上由上帝或超然的来源),并且这些权利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得到普遍理解的哲学。因为是由自然所决定的,自然法则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1、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启蒙运动中,孟德斯鸠、卢梭提出天赋人权思想,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然法所提倡的人权理念,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目的相符。因此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与保护人权,坚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
2、在古希腊时期,智者派就一直探寻何为正义。安提芬曾说:“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在启蒙运动时期,自由平等理念得到极大解放。伏尔泰反对君主专制制度,提倡自然神论,批判天主教会,主张自由平等。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具有促进意义。
西塞罗主张“自然法则”是一种至高的理性,它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责任,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以此来约束自己。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是与自然相一致的一种,它是一种普遍性的、适用于自然的、由人所制定的法律,它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阿奎那把法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大类。永恒法则是上帝的理性的表现,是上帝用来统治宇宙的基本法则,是至高无上的法则,是一切其它法则的源头。
西塞罗和阿奎纳的自然法思想比较
西塞罗、阿奎纳对自然法的观点各有不同,但都有自己的见解和见解,二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和差异:
第一,西塞罗的自然法是古代的自然法,阿奎那是中世纪的自然法。
其次,阿奎那汲取了西塞罗的自然法律思想,两者有着相同的渊源,都主张自然法则是与理性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种普遍性、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