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继续和发展。《共同纲领》中有关国家政治课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教育之策,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已被实际生活证明符合中国实际状况,在宪法中被肯定下来;另外通过有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规定了过渡阶段的总任务现实这一任务的详细办法和步骤;对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