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法、物法、诉讼法等。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罗马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和力民法。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1.早期阶段:
在罗马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镇压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
2.发展阶段:
从法律内容来看,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大量氏族残余等。
3.完成阶段:
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帝国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加之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理上对公民法和万民法作了详细的论述,大大丰富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